A:
您好,
1.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2.而依同法第2條定義,通訊交易: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
因此,所詢問提既然有現場測試則無上開消保法鑑賞期規定之適用。
以上,供您參考,詳細問題敬請與本所聯繫評估,謝謝。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邱奕賢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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