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父親生前擔任親戚開設的有限公司的股東,出資額為50萬;現子女辦理繼承後,欲以買賣方式將股份轉讓回給親戚(公司負責人),惟國稅局核定的股份價值僅餘29萬,若不想產生所得收入,股份買賣契約上的交易金額應該是原出資額50萬計算?還是用核定現值29萬計?
A:
您好,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二、財產或權利原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出售繼承之出資額,即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核課財產交易所得。 納稅義務人於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時,應檢附買賣契約書等證明文件,按實際買賣所得申報,倘納稅義務人不依實際買賣所得誠實申報,一旦稽徵機關查獲實際買賣所得,將造成短、漏報情事,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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