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各位律師們,您們好,我是一家公司的負責人,我與友人口頭告知,成立公司後公司的支出為一人一半,雙方都有盡義務拿出一半的錢50% ,盈利分配也是50% ,我允諾口頭答應的一人一半,可是公司後來經營不善,要結束營業,他要求我要拿當初投資一半的金額才能結束營業,可是營業登記並沒有載名他是持股人,我沒有去辦理股東群更變事宜,可是確實我有分配50% 的盈利所得給他,請問他有權力要求再拿回以前的本金嗎?
A: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應屬合夥關係,而您們未簽署合夥契約,所以只能從口頭約定來認定。因此,若雙方有先前對話紀錄可以證明合夥關係,則應先截圖留存完整對話紀錄,並把分配50% 的盈利所得紀錄留存。
若有上開事證,則可以依民法合夥關係來清算事業體,要求對方負擔債務。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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