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感謝律師,本人夫妻兩人在公立的大學學生餐廳裡美食街做午晚餐快餐生意。
學校的餐廳標案是一年一標,但當時疏忽大意不察,二房東老闆寫的合約書是簽訂約期到明年2025年12月31日,而契約有寫僅做午晚餐,我簽完後,開業後詢問過其他美食街商家,他們都說所有的商家合約都是到今年底,唯獨我的合約。
從8月底開學至今三個月時間,9月初二房東又再將廚房給他的員工做早餐生意,分租管理處處偏坦他方,與他的員工雙方常常爭吵,甲方不聞不問,我無處申訴,我生意也一直是慘淡經營,一直賠錢
快到12月了,有聽聞甲方又要再次投標學校標案。請問律師,我的合約是否在今年年底後自動失效,若是甲方又再次得標,是否我可不履行契約,謝謝。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規定。
雙方於簽約時只要對於契約內容的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屬成立,不論該合約是口頭還是書面簽署的意思表示一致,都不會影響契約已成立的效力。雙方間的權利義務因為契約已成立,就要依照契約內容約定處理,因此雙方間的租約至2025年12月31日到期。
如您仍欲終止契約,您可檢附相關租賃契約委由律師協助,查詢是否有利於您的主張,並進一步向對方為契約的終止權行使。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