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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產假薪資計算方式

產假薪資計算方式


陳 發問於 2021-10-08 | 高雄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Q: 本人目前在診所擔任藥師,薪資結構分為執照費用及上班時數乘時薪兩相加總。一個月上班時數約100小時上下,實領薪資約4-4.5萬。年資約2.6年,勞保薪資是保最低24000元。目前因懷孕,所以有想到產假時薪資計算方式,想請問我在產假八週的薪資該如何計算,謝謝!

薪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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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0條規定:「(第1項)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第2項)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規定:「(第1項)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第2項)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二、依題意所指,您目前擔任藥師,年資已有2.6年,薪資結構有執照費用及時薪,為部分工時人員,此兩種薪資名目依法都是您的「工資」(符合勞基法所定義之工資概念)。因受僱工作已在6個月以上,故產假期間之工資仍應照給。產假最長可請8星期即56天。

三、勞動部103年10月7日勞動條2字第1030131931號函釋表示:「『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所稱『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指該女工分娩前一工作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以分娩前已領或已屆期可領之最近一個月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作為計算產假停止工作期間之工資,但該金額低於平均工資者,以平均工資為準,並自即日生效。」,所以,若是按時計薪者,應以女工分娩前一工作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作為計算方式。

四、再參考《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有規範部分工時勞工於請求產檢假、陪產假及家庭照顧假時,依均等待遇原則,按勞工平均每週工作時數依比例計給(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除以 40小時,再乘以應給予請假日數並乘以8小時)。雖然沒有特別規定關於產假之計算方式,但仍可比照相同精神來計算產假期間工資。

五、建議可先確認勞工平均每週工作時數後,再除以40小時,再乘以應給予請假日數並乘以8小時,最後將所得之金額乘以時薪。當然若您與雇主間有簽訂勞動契約並約定產假期間之工資計算方式,則依勞動契約為主,若無特別約定,可參考上述說明。關於執照費用之部分,既屬於工資之一步,應予計入為宜。

以上意見,應可協助解答您的疑惑。如需進一步諮詢,再請致電本所07-2115588。

睿益法律事務所
李衣婷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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