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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智慧財產權.營業秘密 跳槽員工持續使用公司商標。

跳槽員工持續使用公司商標。


喬O 發問於 2021-10-08 | 彰化 | 金融、保險及不動產業

Q: 您好,我是**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之店東,加盟**房屋,上周有一名員工突然無故曠職,後發現於另一家房屋仲介公司開始上班,但其遲遲不出面辦理離職,且目前仍持有本公司之不動產說明書及相關可代表本公司之物品(如:名片、制服等物),亦未將代表本公司之粉絲專業刪除。

欲請問我方應如何處理呢?除違反相關競業禁止條款外,是否與商標法之刑事責任有關?

商標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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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商標法第35條的規定"商標權人於經註冊指定之商品或服務,取得商標權。"、"除本法第三十六條另有規定外,下列情形,應經商標權人之同意: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就您提到的情形,若該員在同業繼續從事相同的工作,且在工作當中仍然繼續使用足以表彰 貴公司提供服務之物品,相關物品上均有使用 貴公司經准予註冊之商標,是否有刑事責任。關於商標法上的刑事責任,商標法第95條的規定是"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若您所掌握的證據資料中,已然足以說明確實有商標法第95條所規定的情形,就可以依法提起告訴追究刑事責任。

A:  建議:
1.應先確定該員工是否已正式從公司離職:如未離職,如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建議以存證信函通知終止勞動契約(上述情形毋需經預告即可終止契約,亦毋需發給資遣費);並且定期限要求其辦理離職手續;並告知其自終止勞動契約之翌日起不得使用公司任何財產(包含商標)。
2.問題所述讓員工「仍持有本公司之不動產說明書及相關可代表本公司之物品(如:名片、制服等物),亦未將代表本公司之粉絲專業刪除。」,未必表示其有侵害商標法的可能,應視第1點的情形,以及其如何使用公司商標等狀況,再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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