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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所合夥,減輕稅務問題


COOOOOOOOOOO 發問於 2021-10-07 | 臺中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Q: 我是受僱於診所的醫師,獨資的診所院長希望診所裡所有的受僱醫師都加入合夥,但是我們都沒有出資也沒有盈餘分配,也就是沒有合夥之實,但院長仍堅持可以這麼做來減輕診所稅務,另也沒有給予合約書,請問這樣的合夥是不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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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依稅法相關規定(註一),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教唆或幫助犯,同樣有刑事責任(註二)。貴診所之做法應有觸法之虞,且可能另有其他行政法上之責任。

以上簡要答覆,如果仍有疑問,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絡。

林慈政律師
德霖謙煦法律事務所
403018台中市西區台灣大道二段2號13樓之6
Tel: (04)2201-2830
Email: tj.lin@kllaw.com.tw

註一
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2條:代徵人或扣繳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匿報、短報、短徵或不為代徵或扣繳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代徵人或扣繳義務人侵占已代繳或已扣繳之稅捐者,亦同。

註二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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