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依稅法相關規定(註一),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教唆或幫助犯,同樣有刑事責任(註二)。貴診所之做法應有觸法之虞,且可能另有其他行政法上之責任。
以上簡要答覆,如果仍有疑問,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絡。
林慈政律師
德霖謙煦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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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
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2條:代徵人或扣繳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匿報、短報、短徵或不為代徵或扣繳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代徵人或扣繳義務人侵占已代繳或已扣繳之稅捐者,亦同。
註二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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