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按刑法第355條,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然而在實務上要構成間接毀損罪之要件顯有難度,因退回之商品本身如果並無任何價值減損,相關運費、廠商理貨費均屬廠商做生意的成本,通常不符合間接毀損罪之要件,檢察官多以作成不起訴處分。
以上謹供卓參,如有進一步問題指教,歡迎隨時與本所聯繫,謝謝。
理旭法律事務所 許宏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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