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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倉庫遷址,請問可以談資遣


游OO 發問於 2021-10-05 | 臺北 | 其他

Q: 您好想請問,
1.現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倉庫要從新北汐止遷移到基隆六堵,
因工作地點變更,導致上班通勤時間拉長及金錢成本..等等,不願意變更工作地點,可否請求資遣?
(原本通勤時間為步行8-10分鐘,若工作地點變更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加上步行時間約為49-58分鐘)

2.若於農曆年前被資遣,請問公司是否要按工作日比例給予年終?

3.若年資於2021/11/30滿期,被通知資遣,下一年度的特休假15天,公司折發未休工資?

4.資遣費用計算之平均工資是否包含年終及分紅?
(OFFER有兩大類
一.薪資-本俸+伙食津貼+全勤獎金,
二.其他-年終獎金(一~兩個月本俸)年終分紅

謝謝.

勞資爭議 離職與資遣 請休假 薪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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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就業保險法11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
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您好,就上述調解未果可就無法配合公司搬遷等等理由主張終止勞務契約之訴,並且請求提供雇主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以及資遣費,有無訴訟空間以及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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