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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決議執行股東是提給付之訴


陳OO 發問於 2021-10-05 | 臺南 | 其他未分類業

Q: 請問召開股東會時主席裁示股東會決議無法通過(會議事錄也是裁示無法決議或無須討論而無法通過),股東應該提給付之訴嗎?

股東董監事責任歸屬與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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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依公司法第174條「股東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第175條「出席股東不足前條定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前項股東會,對於假決議,如仍有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並經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視同前條之決議。」、第183條「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前項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第一項議事錄之分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以公告方式為之。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在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出席股東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其保存期限至少為一年。但經股東依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第四項或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189條「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第189條之1「法院對於前條撤銷決議之訴,認為其違反之事實非屬重大且於決議無影響者,得駁回其請求。」。
故如有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依公司法第189條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尚非股東針對股東會決議得提起給付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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