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消保法第19條第1項:「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20條第2項:「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七天鑑賞期的起算時間是以消費者收受商品後七日內,即您9/15取貨完成,但依民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始日不算入,故自9/16開始起算七日,即9/16~22是您的鑑賞期間,而於此期間,您得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您既於於9/18向賣家申請退貨,則已將退貨之意思表示通知送達給賣家,於9/25超商寄送退貨商品,則您應仍屬於七日鑑賞期內退貨之情形,賣家拒絕退款,並無理由。
以上謹供卓參,如有進一步問題指教,歡迎隨時與本所聯繫,謝謝。
理旭法律事務所 許宏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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