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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攤位租賃糾紛

攤位租賃糾紛


翁OO 發問於 2021-10-04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請問我在市場租用攤位,現在房東不打算續約,說是要收回自用,後來才知道有土地糾紛,房東只有1/4持分,但房東一直自作主張將土地分租為3~4個攤位,租金全收入自己口袋,現在其他地主打算出面討回自己的分,我若跟其他地主簽新契約,請問元房東可以干涉或主張契約無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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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出租人與承租人間之租賃契約,為債權契約,出租人縱使不具有所有權人身份,或僅持有所有權部分持分,其與第三人簽立之租賃契約仍有效,只是如其他所有權人出來主張權利,導致承租人無法使用租賃標的物,承租人得向出租人請求損害賠償。實務上,為免承租人遭受不測損害,多半會要求出租人出具其為所有權人或相關資料,證明其有權將租賃標的物出租者。

所有權人之一如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租共有物,租賃契約為債權契約,其效力僅及於簽約之當事人,不及於非契約當事人之共有人。故租賃標的物之共有人確實可以向承租人主張權利,並行使民法767條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標的物給全體共有人。

身為承租人,如何確保權利,取得合法使用權源,就非常重要。依據詢問之問題,涉及原租賃契約內容、期間,及後續向您主張之所有權人是否果有權利等問題,需要審閱相關資料,如需協助,可以洽詢認識之律師,或至本所進行諮詢。

以上,敬供卓參。

廣華律師事務所 張珮琦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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