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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流程與相關法規


謝OO 發問於 2021-10-04 | 臺南 | 製造業

Q: 您好:
本司為有限公司,目前規劃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想請教一些相關法規問題,謝謝!
1. 公司法172條規定股東會開會通知,「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請問如何舉證已取得相對人之同意?
2. 本司規劃召開股東臨時會,以取得股東同意變更組織之同意書,是否可於同日直接召開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會,以選舉董監事?
3. 本司有一位股東(股權30% )開設與本司業務性質相同之公司(已成立10年), 若此股東當選董事,該如何避免洩露本司營業機密之風險?

商業登記與公司設立

瀏覽人數:775

A:  您好:

關於你的問題,回覆如下
1.建議以書面或及他方式(如傳電子郵件,對方回覆同意)取得相對人「同意」電子方式開股東會,於相對人同意後,即可以電子方式為股東會的開會通知。
2.這個問題應該是要說可否於同日召開董事會,以選舉董監事,這是可以的,但董事會的開會通知也一樣要依公司法相關規定辦理。
3.董事原則上有競業禁止的義務,所以若該董事也是另一家同性質公司的董事,除非有經過股東會解除競業禁止,否則會違反公司法第209條規定。
內容為:「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股東會為前項許可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董事違反第一項之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至於所提到得營業秘密部分,則可與該董事簽署保密合約來處理。
以上意見供你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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