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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監察人資格?


李OO 發問於 2021-09-30 | 臺南 | 其他

Q: 您好~公司最近因某種原因需要更換監察人
但是所屬對象信用有瑕疵
就是沒錢沒財產~曾經欠銀行錢無法償還的
如果不跟銀行借錢的前提之下
也沒犯案過~也沒欠稅
可以當監察人嗎?
謝謝

公司變更(合併、解散、清算、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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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你好:

依照公司法第30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經理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公司法第108條有限公司董事及第192條、第216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監察人之委任準用之),所以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的資格,為以下的判斷標準。

1.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五年。
2.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
3.曾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
4.受破產之宣告或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5.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6.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7.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依照你都提問,應該沒有上述的事項,則可以被選人為監察人。

以上意見供你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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