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一、按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9條「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二、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2 年 03 月 17 日(82)台勞動二字第 15246 號書函中「勞工因故自行離職,雇主至遲應於所約定之工資給付日,結清工資給付勞工。」
三、在勞工提出離職後,雇主應須結清薪資給付給勞工,如雙方已約定給付薪資之日期,則雇主應得最遲於約定給付日期給付,惟若雇主遲未給付而積欠薪資,勞工可向勞工局提起申訴,如查核有未給付薪資之事實,雇主須負擔上述罰鍰責任。
四、建議除了向勞工局申訴外,可準備相關證明資料,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取得支付命令確定證明後,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雇主之財產,取回積欠之薪資。
以上謹供卓參,如有進一步問題指教,歡迎隨時與本所聯繫,謝謝。
理旭法律事務所 許宏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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