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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 加盟違約金


陳OO 發問於 2021-09-26 | 桃園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加盟業主說明會給予加盟主契約審閱期不達五天, 簽約後立即收走合約沒有在30日內 ,沒給予加盟主加盟契約 合約是否無效化?
近期因為經營不善無法繼續需要停止合約
被總部要求10萬元違約金 實在沒有錢可以支付,這樣去公平交易有用嗎?

公平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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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中,規範加盟業主與交易相對人簽訂加盟經營關係相關契約,不得為下列顯失公平行為:(一)簽約前未給予交易相對人至少五日或個案認定之合理契約審閱期間。(二)簽約日起三十日內,未交付契約予交易相對人。而加盟業主、事業違反者,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涉及公平交易法第25條不公平競爭行為。
如公平交易委員會在調查後,如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或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提出帳冊、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證物後,認為認為加盟業主、事業在招募加盟過程中,未完整揭露交易資訊,妨礙加盟主作出正確交易判斷,並足使競爭同業喪失締約機會而產生不公平的競爭效果,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而構成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得限期令加盟業主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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