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最近到北市某展覽館參觀家具展,想了解家具。某個業務開始極力推銷床墊,試躺後有表示沒聽過無彈簧產品,也對產品不熟悉。所以想索取介紹書和價格來做參考。業務說沒有介紹書,但是在百貨有櫃檯。然後開始說他們的價格很便宜,比某某家便宜非常多。然後再說今天是最後一天的展覽,優惠名額剩下一個等等的強力促銷下就付了訂金。之後發現原來自己對產品不熟悉,也沒真正了解過,也無法做比較。所有當場比較都是賣方出示,有失公平。向對方提出退單。但是對方說是自願簽單實體交易,所以不能取消,說我是自願的。
1. 請問這樣的情況屬於訪問交易嗎?
2. 由於商品也還沒出貨,是否有7天的退貨權利?
A: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您好,家具展買賣一般可視為訪問交易類型,應有消保法19條規定之適用,可以考慮在簽約後7日之內發函(存證信函或是律師函)主張無條件解約,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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