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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69條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242 號刑事判決明揭:誣告罪係以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或懲戒處分,而為虛偽之告訴、告發、報告者為要件。所謂虛偽係指明知無此事實故意捏造而言,若告訴人誤認有此事實,或以為有此嫌疑;或所告尚非全然無因,衹因缺乏積極證明致被誣告人不受訴追處罰者,尚難遽以誣告論罪。因此,告訴人所訴事實,因不能證明其係實在,對於被訴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者,是否構成誣告罪,尚應就其有無虛構誣告之故意以為斷。」
當有人依法提出告訴,檢察官會進行偵查,偵查後如果認為被告確實有犯罪嫌疑,而且嫌疑達到重大的程度,就會提起公訴,向法院請求對被告可能犯的罪,加以審判。惟如證據不足,則會做出不起訴處分。不起訴處分之作成,不代表告訴人即有誣告,僅是檢察官調查後,認為現有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涉犯刑事犯罪。告訴人是否涉犯誣告罪,仍應回到前揭刑法規定,判斷告訴人是否故意為虛偽之告訴或偽造變造證據等意圖讓人受刑事處分。
以上,敬供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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