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規定: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工是否有不能勝任之情事,此部分應由公司來負舉證責任,若您不服公司以該條資遣,則您可以提起確認僱傭用關係存在之訴來主張。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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