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1. 我跟朋友開立一間A有限公司,主要想代理行銷一款面膜,而B公司一開始聲稱自行研發的專利噴霧面膜,我們有興趣接任成為總代理販售。一開始先代理試水溫,B公司規定5000支一單以及幫我們找外包製作電商的購物車後台,並且用現金支付,有簽一張XXX向XXX以多少錢購買多少面膜數量及購物車的一張紙據 (並非公司對公司的簽約,只是個人)。因為我們認為這個專利技術是他們獨有,怕被別人搶走所以不疑有他就趕緊下單抓機會。以上都是B公司一位男性股東與我們接洽。
2.後來有一天上網查詢一下該專利,發現專利的所有權及發明者都不是他們,B公司的股東聲稱是產學合作。過了1個多月,我才發現該專利已未繳費失效,變為公有財,我致電給專裡所有權的學校以及發明者,都表明並不認識B公司的人員也並未接觸過B公司。這樣的行為對我們來說是否已構成詐騙,當初下單的5000之及購物車是否無效可要求退款?
3.B公司於7/30說明45天會將產品及購物車做好,如今已過時間,又說當初講是至少45天,並且不願意打合約,說第一點這樣只是單純買賣行為,既然如此,可否利用消費者保護法說明買賣時未接觸實體店面及實體商品,我擁有7天鑑賞期,可全額退款呢?
A: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能否用消保法來主張,應看雙方的訂約身分而定,若是公司對公司,則無法主張消保法。
對方以專利為由來進行銷售,若該專利並非對方所專有,則有可能會涉及詐欺之問題,若屬詐欺行為,則您方可以主張撤銷意思表示,以解除該契約的拘束。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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