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關於您所詢問公司原擬辦理減班休息,調查員工意願,後仍決定恢復正常營運,員工可否要求公司給付資遣費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乙事,簡要回覆如下:
1.原則上僅有在雇主依勞基法第11條辦理資遣或是員工以雇主有特定違法事由而以勞基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情形下,員工才能請求資遣費.
2.依照您所述問題,如公司僅是調查員工有無意願辦理減班休息(亦有稱為無薪假)或是詢問員工是否願意被資遣,此尚在意願調查階段,公司尚未正式實施減班休息且未表示終止契約(資遣),既然公司尚未正式發動勞基法第11條資遣,則員工無法直接要求資遣費或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3.除非公司本身已有勞基法第14條第1項所列各款事由,這時才可由員工主動發動勞基法第14條的契約終止權利並請求資遣費,否則 ,員工如自己表示離職,可能會被認為屬於自願離職而無資遣費及廢自願離職證明書問題.
以上簡要內容,僅供參考,仍須視實際個案內容與事實而有所不同,尚待進一步討論而定,謝謝.
環宇法律事務所 林俊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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