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1.如果晚上有去電信門市簽合約購買手機(攜碼換電信公司),並付訂金,因為需換手機而有換電信公司的動作,晚上回家後因家人有要拿閒置的手機讓我使用,所以隔天早上要退訂單,但門市說已下訂就不能退,想請問一下,是否不能退單,謝謝 2.因有手機上的需求才有此動作,現在沒有手機上的需求也無須換電信公司而門市即要求以市場空機價格原價購買,這樣算合理的嗎
A:
您好,問題簡要回復如下:
一、按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
第 19 條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二、查您提到「去電信門市買手機...付訂金...晚上回家後因家人有要拿閒置的手機讓我使用,所以隔天早上要退訂單」,此部分屬於實體店面交易,並非消保法規定之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除非您當初購買時訂購單有特別約定可事先解約,否則恐無法退單。
以上僅依您所述提供之初步法律意見,如需更精確的意見建議攜帶資料與專業人士面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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