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1、股份有限公司於81年清算完結。
2、101年發現有多筆款項未收回,且股東涉嫌侵佔多筆貨款。
3、已超過15年時效,是否可以重新清算,讓時效重新計算,以利股東權益再分配。
4、請問是否可行,應如何做?謝謝
A:
您好:
根據司法院秘書長八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秘台廳民三字第○四六八六號函釋,依公司法規定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程序,依僅為備案之性質,並非當然具清算完結之效力。所以如果81年間的清算完結,必須是清算程序合法,而為「合法清算」才會清算完結之效力,
另外再依司法院秘書長八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秘台廳民三字第○四六八六號函釋:「按公司於清算完結,將表冊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依公司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一條第四項之規定,尚須向法院聲報備查,惟向法院聲報,僅為備案之性質,法院所為准予備案之處分,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是否發生清算完結之效果,應是否完成『合法清算』而定,若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縱經法院為准予清算完結之備查,仍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
所以,首先必須先確認81年間的清算程序是否為「合法清算」程序。再者,股東侵佔多筆貨款與清算之間的關聯為何?是否屬於清算程序的範圍?還是只是單純股東侵占公司財產的問題?等問題,都尚待釐清。此等問題在釐清後,也才能評估是否有15年時效問題的適用。
若有進一步的疑問可再提出,或亦可來信或來電本所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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