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在職員工在外另開公司並銷售競爭者相似產品是否違法?
本人並無和現任在職公司簽訂任何競業條款, 所屬職位是外銷出口部門, 自己上網開發國外客戶.
任職期間因為想要增加家庭收入, 另開有限公司, 也是自己開發國外客戶, 找尋國內供應商產品專門做出口外銷.
起初只是銷售其他非相關產品, 但是因為任職公司的客戶也有其他多項類似產品採購需求, 所以希望透過自己的公司來幫客戶另外採購別家競爭者相似的產品.
目前尚未採取任何行動, 想先徵詢相關法律責任問題後再做決定是否可行. 謝謝!
A:
依據來信提供資訊,此問題的風險在於,目前公司可能會主張該「客戶資訊」之權利屬於公司,因此您於自己私人目的使用該資訊,屬於目的外使用,因此指控相關法律責任:
1.如果該客戶資訊符合營業秘密法的要件,而受到營業秘密法保護,則公司可能會主張您的行為違反了營業秘密法第10條等規定(ex.因法律行為取得營業秘密,而以不正當方法使用或洩漏者),而屬於侵害營業秘密的行為。
2.如果您與公司有基本的勞務或服務契約,裡面有保密義務的條款,公司也可能依此主張違反保密義務(於公司範圍以外使用)。
如果公司於上述二點都未有充分準備或證據,則相對而言,要對您主張責任就相對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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