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 有人找我 設計原創LOGO
當初並無立合約書 只有口頭授權使用
可製作招牌 菜單 宣傳單
後來客人私自拿圖去印製了並未授權的商業物品
請問這樣是可以的嗎?
當初也只有收取設計費 並無收取買斷費用 也並無提供給他們原始檔案
這樣著作財產權還是我的嗎?
我有於7/30號提出logo並無買斷
客人當天看到後有說 他知道logo並無買斷
後來客人擅自修圖去印製非我授權的物品
我就向他們提出買斷方案,客人並不接受 ,並改口說當初沒有說買斷這個問題 不認帳 並且態度十分惡劣
這樣我可以採取法律手段提告嗎?
A:
您好:
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另有法院判決指出:按著作權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所指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之範圍,應依出資人出資或契約之目的定之,在此範圍內所為之重製、改作自為法之所許(最高法院100台上字1895民事判決參照)。
首先,口頭約定或LINE對話也可成立契約,依您所述,客戶出資請您設計logo,在未有另外約定之情況下您作為創作者應屬著作人並享有著作財產權,而出資人得於出資或契約目的之範圍內利用您的著作,但非謂客戶之利用權就毫無限制,倘客戶將logo改作、印製於其他物品上,或是利用之期間、方式已逾出資目的之範圍,您可提起刑事告訴或民事賠償以維護自身權益,以上簡要回覆供您參考,謝謝。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邱奕賢 所長
04-3602-2825
chiuihs@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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