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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無故曠職,企業如何處理。


賴OO 發問於 2021-08-31 | 臺北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新人一進公司即有說明公司規定,並且把公司規定貼在佈告欄顯眼處
1. 無論正職或兼職人員,離職前必須兩個禮拜前提出
2. 曠職者要給付當日時數*1.33款項

員工現在說要離職,班表都已經排出來了,要他上完就可以離職,一開始說好,現在又說他想走就要走。
所以接下來的班他就不上了,說勞基法的規定是他想走就可以走。

接下來他曠職的這幾天,要另外找人上班(但原本店內人手就不足),等於要其他員工加班或是超時,公司才可正常營運。
我知道他無故曠職可以依法解雇,他現在不是解不解雇問題,是他本身就要離職了,說要解雇根本一點威脅力都沒有。
現在的員工都越來越以自己為中心,想來就來,想走就走。

1. 請問我有哪些方式可以自救?(提告或是請求賠償)
2. 請問公司規定「曠職給付當日時數*1.33倍」是否合法?

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 離職與資遣 薪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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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首先,關於勞工的離職預告期間,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5條規定:「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亦即,在不定期勞動契約中,勞工欲終止契約應準用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而勞動基準法為最低之勞動條件,以您來信所述公司目前規定之預告期間,在違反勞動基準法的約定部分,該部分約定無效,無效部分則會以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取代,合先敘明。

提醒您注意,勞動基準法的預告期間並非勞工自請離職的生效要件,蓋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終止權屬形成權,亦即於勞工行使其權利時即發生形成之效力,不必得雇主之同意。

至於因勞工未遵守預告期間,導致公司在營運上產生交接或排班上的困難,這部分雇主雖可向勞工請求損害賠償,但雇主同時也必須負擔一定的舉證責任,證明公司確實因為勞工未遵守預告期間,致公司產生具體的損害,其損害範圍、損害額度都必須由雇主舉證之。

二、勞工曠職,公司無須給付勞工曠職時的薪水,至於公司規定「曠職者要給付當日時數*1.33倍」,此等扣薪實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6條。

以上建議,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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