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公司要求員工以不實紀錄打卡,是屬業務上登載不實紀錄之不正當的行為,公司可能係藉此規避延長工時事實,然而此舉亦可能造成勞工短少加班費,實際收入減少甚至過勞與職災認定上的風險。
公司以上行為恐涉及詐欺、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公司提供假資料藉以規避勞動檢查將負刑事責任,而建議勞工宜詳細收集證據以回應公司於未來勞檢中可能不實的說法。
又關於提早打假卡下班繼續工作而未報加班單,卻於返家途中發生意外之情形,可能有違合理的下班適當時間,對於將來向勞保局申請職災給付時,會造成影響,建議勞工提出相關的佐證,證明確實是仍在公司工作,否則很有可能會被勞保局以既沒有加班的申請相關證明 、又沒有被強迫打卡(自願行為)、下班與出意外的時間又間隔太久,而拒絕給付,影響甚鉅。
以上謹供卓參,如有進一步問題指教,歡迎隨時與本所聯繫,謝謝。
理旭法律事務所 許宏迪律師
A:
您好:
雇主要求勞工下班一小時內應打卡,從您來信所述無法推估勞工是否在打卡後繼續提供勞務,在此先分兩種情況回答:
1.勞工下班打卡後,雇主繼續要求勞工提供勞務,或勞工提供勞務雇主未明確拒絕者,此時,雇主已違反勞基法第30條第6項規定,屬未覈實記載勞工之出勤時間。
2.若雇主要求勞工下班後一小時內應完成打卡,明示拒絕勞工未經雇主同意之任何加班行為,為達到此目的,雇主針對未配合之勞工採取相關獎懲措施,屬雇主為掌握勞工的工作時間所為之企業管理機制。
至於,雇主的獎懲機制中,是否包括「不發放績效獎金」的手段,此部分仍回歸您與雇主的勞動契約約定或工作規則規定,細究績效獎金的定性與發放方式才能判斷。詳言之:
(1)若績效獎金本身屬勞務對價,則屬工資範疇,依勞基法第22條第2項之規定,工資應全額給付,雇主不得預扣。
(2)若績效獎金與工資無關,僅是具有獎勵性質或激勵員工士氣的恩惠性給予,此時,雇主的獎懲仍應在合理的範圍中。
至於您來信第二個問題,指出因為提早刷卡下班,滯留廠區,在離開公司後發生意外可否認定為職災,此必須就實際案例逐一檢視是否符合通勤職災的要件,未可一概而論。
簡言之,依照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就業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第18條規定,幾個要件歸納如下,供您參考:
1.適當時間:即勞工發生事故是否在合理的通勤時間,此部分就會涉及到您打卡下班後,滯留廠區的理由為何,以及滯留時間是否合理等。
2.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也就是這條路線必須是您平日通勤的路線。
3.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第1款)
4.不得有重大交通違規行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第2款至第9款)
以上建議,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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