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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補習班簽約問題

補習班簽約問題


阿O 發問於 2006-12-17 | | 其他

Q: 律師您好~


我想請問一下:
1、補習班叫老師簽約在法律上是成立的嗎?簽約是需要第三人在旁才算數嗎?

2、他在裡面有提到【....。本人於任職期間,時間未至,不可擅自離職。以上若有未照規定者,當月不予給薪。離職後一年內不得在方圓五公里內從事或開設補教行業。本人認同上述各項規定,並將確實遵守,倘若有違反之情事,因而肇致xxxx補習班之任何損失,本人同意無條件擔負賠償之責,並接受相關法令之處分。】
(1)若時間未到離職的話是只有沒辦法領到當月的薪水而已,還是也要無條件賠償?
(2)若是無條件賠償的話,那金額不就是依他們自己的意思去要求?
(3)在面試時完全沒有提到要簽約的事,是11.20日那天才叫我簽的。簽約時,他們並未主動說明其內容及期限(態度隨便)。我問他們日期要怎麼寫?他們回答就寫95年11月1日至96年11月1日就好啦! 那這份合約也具有法律效力嗎?


謝謝您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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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1、法律沒有規定契約簽的時候需有第三人在場,所以補習班叫老師簽約,原則上會有效,但有些例外情形可能會使契約變成無效。
2、原則上合約有效,但依合約,無條件賠償的前提是「因而肇致xxxx補習班之任何損失」,換句話說,需要補習班先證明因為你的離職而造成損失,你才需要無條件賠償,若無法證明有損失,你也無需賠償。
3、另外提醒你一下,「方圓五公里從事或開設補教行業」,這部分法律會認為有效,則他的損失涉及營業損失,如果真的要離職,這部分要考慮清楚,不然可能會賠很多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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