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雇主將您的職位由生管轉為機器操作人員,應屬調職範疇。
依勞動基準法第 10-1 條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如您所述,如公司能證明有縮編等情形,不得已才將您職務調動,且對於您的工資等並無不利變更,而機械操作也為你能力可勝任者,則雇主調動職務是合法的。反之,如上述條件中有不符合之處,則雇主不得片面決定調動。然實際解決方法仍建議與雇主協調,告知自身困難之處,如公司仍拒絕,可備妥證據向主管機關聲請調解,以確保您的權益。至於證據方面,可提出您原先任生管一職及現任機器操作人員之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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