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1、本人太太曾投資一家小公司被登記為擔任董事職務,後來董事長以公司名義向銀行貸款,二年後公司經營不善倒閉,董事長無力償還,現在銀行向地方法院提出民事訴訟向董事成員求償,當時借款無董事會議記錄而我太太也未擔任借款保人,請問銀行向董事成員追討合理嗎?
2、本月法院傳我太太進行言詞辯論,請問什麼是言詞辯論?我太太該如何陳述呢?
非常感謝您的解說
A:
您好,
1、一般銀行都會要求公司的董監事當保證人,你沒有說明銀行是依什麼根據要求你太太負責,所以無法說明。
2、言語辯論是法定程序,必需經過言詞辯論才能進行後續的判決,一般言詞辯論是由雙方針對事實及法律的不同意見作辯論,至於你太太應該怎麼說?應該就案情有利的部分來說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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