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特休假85/3/1到職工作至今, 特休都沒有休完, 也從未折現, 如今公司要資遣, 我可以要幾天或幾年特休折現,麻煩回覆,謝謝
A:
您好:
按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特休未休的部分,是可以向雇主請求結算工資的。
但請您注意,此處特休未休的工資請求權,在法律上係屬定期給付債權,依照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亦即此項請求權在雇主提出時效抗辯後,就超過5年部分的特休未休工資請求權會因此而消滅。
以上建議,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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