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和朋友合夥開餐廳,(有簽合夥同意書),總投入資本額100萬元,(對方占4成股),營運6個月後,因理念不合,而對方想退股,目前戶頭帳戶餘額為10萬元,請問若堅持退股,我要如何清算作業呢?該還對方多少錢呢?
A:
您好:
民法針對合夥人退夥定有以下相關規定:
第686條:「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
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前項退夥,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
務之時期為之。合夥縱定有存續期間,如合夥人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仍得
聲明退夥,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第687條:「合夥人除依前二條規定退夥外,因下列事項之一而退夥:一、合夥人死亡者。但契約
訂明其繼承人得繼承者,不在此限。二、合夥人受破產或監護之宣告者。三、合夥人
經開除者。」
第689條:「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退夥人之股分,不問
其出資之種類,得由合夥以金錢抵還之。合夥事務,於退夥時尚未了結者,於了結後
計算,並分配其損益。」
第690條:「合夥人退夥後,對於其退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仍應負責。」
因此,若對方若符合民法退夥之條件,於對方退夥時您應計算對方投資之總金額之比例,最後以現在合夥財產清算,如有盈餘,應按比例退還金錢;如有虧損,則無庸給付,並需承擔虧損。
另要請您注意的是,由於合夥組織之成立、存續須有合夥人二人以上,倘對方退夥,導致合夥人只剩您一人時,因欠約合夥的存續要件,則合夥組織應解散並辦理註銷登記,亦應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以上簡要回覆供您參考,謝謝。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邱奕賢 所長
04-3602-2825
chiuihs@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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