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問題簡要回復如下:
一、按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
第 19 條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二、依據前開規定,消費者於網購的7日猶豫期間內退貨無須負擔任何費用(包含運費),而解釋上只有消費者於7日內有通知賣方即可,訊息屬於非對話之意思表示,只要到達對方可接收之狀態(譬如郵件送到信箱、傳訊息已到對方手機),至於賣方是否在當天有看訊息、是否為上班時間,均非可拒絕退貨之正當理由。
以上僅依您所述提供之初步法律意見,如需更精確的意見建議攜帶資料與專業人士面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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