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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問題


曾OO 發問於 2021-08-23 | 桃園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您好請問,我是寵物用品零售店員,前老闆於109年10月25日後轉讓給現在的老闆,但是在今年8月才更改了負責人
現在以店內業績下滑要資遣我,預告時間只有5天,已找到替代我的員工(整個店只有用1個員工要負責開門跟打烊)
我在這裡工作超過3年請問他才剛更換負責人這樣會影響我的工作年資嗎?
我能請他給予我3年以上的合理資遣費嗎?
工時9小時(口頭請我配合延長30分鐘營業時間)月休8天每月只能休1個假日無特休,這樣老闆有違法嗎?

感謝律師的回答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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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勞動基準法第20條及第16條分別規定:「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因此,新雇主當初既選擇留用您,則您的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承認;而新雇主若因虧損而有裁員之必要,依法亦應依照您的工作年資為適當的期間預告,並給付您資遣費。另勞動基準法第30條及第38條分別就勞工之工作時長及特別休假定有規範,倘雇主有違反之情事,您得向勞工局檢舉,經確認屬實後,主管機關將依法裁處罰鍰。以上簡要回覆供您參考,謝謝。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邱奕賢 所長
04-3602-2825
chiuihs@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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