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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夥問題


盧OO 發問於 2021-08-21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與友人合夥開店,合約書上未提及合夥時間
有看到民法688條
合夥人之開除,以有正當理由為限。
前項開除,應以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為之,並應通知被開除之合夥人。

1.想詢問若以「合夥人口出幹你娘、你腦袋有洞字眼導致我身心受創無法繼續合夥」是否可為正當理由?
辱罵幹你娘和腦袋有洞時無第三者也無錄音
2.店裡貨源為合夥人購買,單據上為1308
合夥人報帳為1310,此事件可否成為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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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按「合夥人執行合夥之事務,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合夥人之開除,以有正當理由為限。前項開除,應以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為之,並應通知被開除之合夥人。」,民法第672條和民法第688分別定有明文。

另揆諸民法第688條之立法理由「謹按合夥人有應行開除之事由發生時,為合夥人全體之公益,及合夥事業之發展計,自應將該合夥人開除,以保護其他合夥人之利益。但開除之要件有二: (一) 必須有正當理由。 (二) 必須以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為之。否則濫行開除,自非法律所許。至開除以後,並應通知被開除之合夥人。本條設此規定,所以使適用時有所依據也。」

關於正當理由之認定,基本上應視其是否有符合為合夥人全體之公益,以及合夥事業之發展等要件,又開除尚需考量是否有以其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為之。

若有問題需進一步要詢問,可以來信至yenjean2002@gmail.com詢問,或是LINE ID : yenjean2002詢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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