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甲於1999年X月X日冒用我的名字向乙出版社簽訂訂購單,訂購書籍分期價4.2萬元
甲並通知乙出版社,委由丙在某地址收書
甲只付頭期款4200元後,即不知去向
今年乙出版社對我提起給付價款小額民事訴訟,但我住所並無收到開庭通知單
(法院可能用掛號寄至我的住所,也是戶籍地址)
要在8月1日到庭調解
我不知要到庭調解,法官即依一造辯論判決
判我要給付價款等
而乙出版社勝訴確定,我也沒收到民事判決書
直到乙出版社向法院聲請扣押我的薪資
我才知道甲於1999年X月X日冒用我的名字向乙出版社簽訂訂購單事及被乙出版社告一事
請教大律師
我可否依無合法送達開庭通知單ˋ民事判決書及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提起再審?
或依何法請求原法院廢棄該判決?
又有何程序能讓法院民事執行命令停止強制執行、停止扣押我的薪資?
謝謝大律師的回覆!
阿滿 敬上2006/12/15
A:
您好,
民訴496第1項第9款是「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而你是被冒名,相關契約上的簽名當然是偽造的,您應該可以提起再審之訴。
提起再審之後,可以向執行法院供擔保聲明異議,可以不再執行扣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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