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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問題


游OO 發問於 2021-08-19 | 臺北 | 營造及工程業

Q: 我是一個公司的會計已於7/28就跟公司提離職告知做到8/31,隔日因跟老闆有爭執,用line告知做到8/18,後面用剩餘特休休掉,因新人只來一天就離職,老闆8/16跟我商量,所以我延至8/25離職,想請問如果他們8/25還是沒人跟我交接,我可以把交接清單直接讓老闆簽名就好了嗎? 不然他們都不找人我也沒辦法一直等,我還需要注意什麼嗎?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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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5條:「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第16條:「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首先應先依據您任職的年資來計算預告期間,若您已依循前揭規定的預告期間通知雇主,毋庸等待雇主找到新人來交接您的職務,亦已發生自請離職之效力。

若有問題需進一步要詢問,可以來信至yenjean2002@gmail.com詢問,或是LINE ID : yenjean2002詢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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