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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私下仿冒公司產品進行買賣


楊OO 發問於 2021-08-19 | 臺中 | 營造及工程業

Q: 律師好,本司員工私下仿冒公司產品,並與本司原有客戶進行買賣交易,請問除了解聘該員工外,能無償要求對方簽訂競業條款嗎?
因為該員工已盜取所有客戶資料,並且已學會本司所有產品的製作技術,請問有法條能規範他離職後不許在同業中競爭嗎?
懇請律師的專業撥冗回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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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要簽訂契約仍需雙方同意下才能簽訂,目前可以考慮對該員工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藉此來要求對方另行簽訂競業禁止條款,但應注意勞基法第9條之一的限制規定: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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