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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服務切結書之合理性


陳OO 發問於 2021-08-17 | 花蓮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我最近剛到一間服飾業上班,上班一個禮拜後,主管突然要我們簽員工服務切結書,上面一共有十三項條款,還需要有兩個人當我的保證人,我當下沒考慮那麼多,就直接簽了,但事後覺得不知道會不會有什麼問題,所以想請問這些條款是否合理嗎?簽了會有什麼問題嗎?以下是切結書的條款

1、服從上級指示,按時辦公,以謀公司業務之發展,對同事及顧客絕對和睦懇切。
2、銀錢交往,應遵守會計規章及有關法令辦理
3、每筆交易金額應誠實報帳,經發現屬實者,願賠償公司二十倍之金額
4、凡因職務上所知悉或持有之業務機密,應絕對保守秘密,不得對外洩漏
5、不得在外兼任與本身業務相關之工作,倘有違背,除願受公司革職處分並應付法律上之刑責暨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6、自離職之日起一年內,仍不得利用或洩漏上述之機密或同行從事同類業務,致造成對公司之損害。若有違約者應付給付違約金新台幣二十萬元整,或賠償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害。
7、倘擬離職,應於兩個星期前向主管以書面提出,離職時應將經辦事務移交清楚,不得隱匿、毀棄、或帶走任何公司之資料及文件。
8、本人離職當時必定交接清楚,若有交接不清之情事致公司受有損失者,願負賠償責任。
9、有盜竊、侵佔、背信等違背法令之不法言行者,將依法追究,給予開革,並賠償公司因此所受傷害
10、於公司賭博、打架、挑撥分化員工感情或鼓勵工潮,製造勞資對立,經查明屬實者,一律開革
11、工作地點或職務如有變更,立書人同意接受公司之調動安排
12、立書人違反本切結書所定事項者願賠償公司新台幣三十萬元整。保證人亦負連帶賠償責任,並放棄一切先訴抗辯權
13、凡本切結書所生之一切爭議,願同意由台北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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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雖說是切結書,但實際上內容是公司單方面要求員工遵守事項,內容也是完全站在公司之立場,但您既然已同意簽署,形同締約雙方同意事項;而在沒有違反法律規定之下,原則上是尊重契約當事人彼此間同意的內容。

當然該切結書內容有些地方有違反法律規定之虞,例如調動的部分還是須符合法律上的要件,不是一概同意、相關競業禁止條款限制不得從事同業、且未給予合理補償等等可能也會被視為無效。

參考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9-1條: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1~7-3條:
第 7-1 條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且應詳細記載本法第九條之一第
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之內容,並由雇主與勞工簽章,各執一份。
第 7-2 條
本法第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所為之約定未逾合理範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競業禁止之期間,不得逾越雇主欲保護之營業秘密或技術資訊之生命
週期,且最長不得逾二年。
二、競業禁止之區域,應以原雇主實際營業活動之範圍為限。
三、競業禁止之職業活動範圍,應具體明確,且與勞工原職業活動範圍相
同或類似。
四、競業禁止之就業對象,應具體明確,並以與原雇主之營業活動相同或
類似,且有競爭關係者為限。
第 7-3 條
本法第九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合理補償,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
一、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
二、補償金額足以維持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之生活所需。
三、補償金額與勞工遵守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
象之範疇所受損失相當。
四、其他與判斷補償基準合理性有關之事項。
前項合理補償,應約定離職後一次預為給付或按月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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