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店家(甲)要頂讓店面給我,甲方稱房東只租給他,不另租於他人,所以甲方想以他的名義繼續承租,然後實際上是我接頂這間店,也就是偷偷來不讓房東知道。
甲方跟房東說法是,他要去別的地方開分店,所以請我來當店長管理這家店,租金部分是每月房東來收租,現金支付。
因為這樣對我風險太大,怕哪一天房東發現,突然說要把店面收回,所以我想請問,我跟甲方另簽合約,內容是「房東因甲方因素,如:發現了他偷轉讓店面給我,而把店面收回,令我無法繼續營業,甲方會把頂讓金全額退還給我」,請問這樣的合約內容生效嗎
p.s 甲的店營業四年,只有第一年與房東簽合約(一年約),之後便無紙本簽約,而是以口頭上講好而已。
您好,我遇到的情況跟上面類似,只是我是甲方的角色,大致上的情況都有跟對方口頭說明,結果她因為生意不如預期等因素,聲明因為我違反不得轉租的契約把店轉讓給他,如果不把頂讓金額全數還她,要告我詐欺,但其實後續合約是沒問題的,但她自己不打算再簽,那我應該怎麼做才好?
A: 您好,如對方主張受詐欺,須舉證確有詐欺之情事;依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858 號裁判意旨【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民法第92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民法第92條第1 項前段規定,因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其所欲保護之法益為「表意者意思表示形成過程之自由」,且所稱詐欺行為,係指對於表意人意思形成過程屬於重要而有影響之不真實事實,表示其為真實,而使他人陷於錯誤、加深錯誤或保持錯誤者而言。至不真實之事實是否重要而有影響意思之形成,應以該事實與 表意人自由形成意思之過程有無因果關係為斷。及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75號判例意旨【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者,依民法第92條第1 項之規定,表意人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惟主張被詐欺而為表示之當事人,應就此項事實,負舉證之責任。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