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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終止合約後仍要求分潤是否合理

終止合約後仍要求分潤是否合理


潘OO 發問於 2024-12-30 | 新竹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Q: 您好,想請問在行號與行號的合約簽訂中,對方要求就算停止合作後,共同合作項目有營利也需要支付其"淨利"的固定比例,此為合理的條款嗎?那如果說公司一直為負債狀況,因為對方要求為"淨利",是否就不需支付相關費用呢?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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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及第98條:「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規定。
雙方於簽約時只要對於契約內容的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屬成立,雙方間的權利義務就要依照契約內容約定。如果嗣後雙方對於契約所記載的文字有爭議,例如雙方間於契約簽署時認知的「停止合作」定義、「淨利」定義,建議您可以向法院或鄉鎮市公所申請調解處理。亦可檢附相關事證委由律師研究,如有可支持您主張的依據,由律師協助您為訴訟,以爭取您最大利益。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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