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
獨資商號(EX企業行),申請轉讓(並申報清算);在轉讓後才發生,該商號因轉讓前與人產生的侵權行為而被提告。
請問現在的商號及負責人需要承擔嗎?
稅法是以違章行為發生時的負責人為論處對象,那是否適用於其他法律?
A:
您好,
1.私法上因獨資商號無獨立之法人格,故以獨資商號負責人為名之法律行為效果亦歸屬於負責人本人,亦即獨資商號對外雖仍以所經營之商號名義營業,實際上屬獨資商號負責人個人之事業,應以該獨資商號負責人為權利義務主體,所以不同之商號負責人即為不同之權利義務主體,其法律上人格即不同一,所以商號轉讓前與人產生的侵權行為當然是原負責人需要負責。
2.參考民法第305條:「I就他人之財產或營業,概括承受其資產及負債者,因對於債權人為承受之通知或公告,而生承擔債務之效力。II前項情形,債務人關於到期之債權,自通知或公告時起,未到期之債權,自到期時起,二年以內,與承擔人連帶負其責任。」,除非有民法第305條併存債務承擔之情形,通知債權人後,才會發生承擔債務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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