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是輕食店加盟業者,因總部無法提供優於市價的原物料,然後提供組合牛肉跟我們說是原肉(有對話紀錄跟收費單),還用高於市價原肉價錢賣給我們,總部提供給我們的肉品,醬汁皆無標示。
上網查過沒有標示是要罰款3-300萬。但總部表示就算我去舉發,他也是頂多收到限期改善。
1.基於這兩點,我們可以要求解約嗎?
2.我們要求解約但總部要求我們照合約賠償。
這樣對嗎?
A:
公平交易法25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
公平之行為。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之事業,得
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
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
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
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
措施為止。
您好,就上所述可以考慮先向公平交易法委員會申訴並且安排調解,調解不成可就總部違約事實提出訴訟求償,有無訴訟或是和解空間,可持相關事證與本所進一步討論以免權益受損。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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