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因前陣子很紅的精品紙袋包,當時懷孕在家無聊想說做手工成本大概900多還沒加上平台手續費,售出價格1100,不知道紙袋會觸罰法商標權,先發圖片到蝦x有人下單才從海外賣場訂購回來手工賣出11個,遇到釣魚警察下單購買,在賣場詢問我是否是手工作的,我回答是,過了7多月收到保二大隊的信,上面寫商標法請我到案說明,警察在電話說我被告了,請問初犯處分會很重嗎?
做筆錄時應該怎麼寫,是否要先認罪,目前不知道品牌是否有提告
請問是先走刑事負賠償金嗎?
賠償金大概多少?
以後會有案底在身嗎?
真的不知該怎辦,目前沒有工作在家顧小孩
麻煩各位律師幫我解答,謝謝您們
A:
您好,
依題旨,您所製作之精品紙袋包一旦有商業行為、販售就是改作,恐怕會涉及侵權、違反著作權法、商標法之情形,確實有可能因商標權人主張而有侵權。
依刑事訴訟法253之1關於緩起訴之規定,符合緩起訴要件,主要為所犯為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參酌犯罪情狀等、公共利益之維護認為緩起訴為適當,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期間之緩起訴處分。也就是說「輕罪適用原則」,一般最輕法定本刑只要不是三年以上的罪都可以適用,像是傷害、酒駕、詐欺等都可適用。而涉犯商標法的罪,多為商標法第81條未得商標權人同意使用商標(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第22條販賣仿冒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都是輕罪,因此都可適用緩起訴處分。
案件經保二總隊警察承辦後,移送檢察署由檢察官偵查時,如自白坦承犯罪,並取得與商標權人之和解時,或許可向檢察官請求給予緩起訴處分,且初犯之人,向來若素行及犯後態度良好,通常都可以獲得緩起訴處分,以啟自新。
以上謹供卓參,如有進一步問題指教,歡迎隨時與本所聯繫,謝謝。
理旭法律事務所 許宏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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