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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證明


陳OO 發問於 2021-08-12 | 臺北 | 其他未分類業

Q: 請問美睫工作室類似承攬關係有客人就來接,沒客人不用上班的方式,勞健保也是自己投保,這樣工作室可以開立在職證明給美睫師嗎?開立證明對公司有影響嗎?

勞工法令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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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陳先生 您好
首先,您所詢問之工作在職證明,一般而言,較類似於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之服務證明書。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9條: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是以,設若雙方係勞雇關係時,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依法係可以勞基法第19條規定請求雇主開立服務證明書(即您所謂在職證明)。
然而,由您所敘述工作係以獨立接案方式之工作形式、未投勞健保之合作方式,解釋上係屬於民法承攬契約關係,設若如此,恐無法依據勞基法請求開立服務證明書。
又,公司同意以聲明書方式說明您確實曾與工作室合作,雙方無聘僱關係,將合作之工作內容與期間聲明,亦非不可,但此部分仍需與工作室負責人溝通並取得其同意。
謹說明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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