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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合約是否仍要照定型化契約


車OO 發問於 2021-08-12 | 臺北 | 其他未分類業

Q: 政府通過「汽車維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但車主到修車廠修車時,一般實務上修車廠不會和車主「簽合約」,雙方講好要修就修了,只會提供消費明細,在沒有簽合約的狀況之下,是否仍要照「汽車維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舉例「汽車維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有規定保修廠要給汽車零件保固至少一年,但修車廠沒有和車主簽合約,只在消費明細上加註保固三個月,請問這樣保固期是否有三個月?

消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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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依序回答如下:
一、是的,因為依照台南地院107年度營簡字第233號民事判決、台北地院89年度訴字第998號判決、105年度訴字第2185號判決的看法,您的情況在雙方之間僅有口頭約定下,仍然適用汽車維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二、如果您講的「保固」,係指汽車維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6條第1項「於正常操作情形下,如發生與維修時同一故障或瑕疵者,業者應免費負責維修」,那麼依照本項規定,期間應該是一年或行駛至少二萬公里範圍內(以先到者為準)。

參考法條及實務見解:
◎台南地院107年度營簡字第233號民事判決:
「經查……堪認兩造間訂立之契約性質為身體美容,係屬前開公告所稱之瘦身美容契約,不因被告抗辯兩造並未簽立任何書面契約而能規避,縱被告未提供上開定型化契約書予原告,基於保護消費者之立場,上開定型化契約範本之條款可做為兩造契約之一部分,足見被告主張兩造間並未簽立任何書面契約,故無消費者保護法及『前開行政院所公告美容瘦身定型化契約』適用之抗辯,亦無可採。」

◎汽車維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6條:
六、保固內容及免責事由
業者完成維修工作交車時,應確保車輛(包括各種零配件、板金、噴漆)於正常操作情形下,自交車之日起至少一年或行駛至少二萬公里範圍內(以先到者為準),如發生與維修時同一故障或瑕疵者,業者應免費負責維修。
因下列情形之一,致發生與維修時同一故障或瑕疵者,業者不負保固責任:
(一)故障或瑕疵因消費者自備之零配件所致。但因業者安裝不當所致之故障或瑕疵,或因故意或過失未發現零配件之瑕疵,或明知該瑕疵而未告知消費者時,不在此限。
(二)消費者於維修完成後,自行於車輛原始出廠設計之外所為非原廠之加裝、改裝。第一項保固內容及其免責事由,應記載於維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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