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回答此問題前,建議您先跟代辦業者索取合約,才能判斷現階段終止或解除契約的話,消費者是否及可能會面臨何種程度之賠償問題。由於目前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109年1月8日院臺消保字第1090160594號函已認定代辦貸款業者與申請貸款人之間為消費關係,且代辦貸款業者是以反覆提供代辦貸款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故有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在此脈絡之下,由於慮及相類案件或屬屢見不鮮,本文將提醒您及相關民眾留意以下重點,以協助您解決問題:
一、消費者可主動跟代辦業者索取合約書正本。
【參酌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第3項規定:「定型化契約書經消費者簽名或蓋章者,企業經營者應給與消費者該定型化契約書正本。」故索取合約書正本為消費者權利,業者不得拒絕。】
二、可回憶代辦業者是否有提供合理之契約審閱期間。
【參酌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第1項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同條第3項規定:「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倘若業者在定型化契約條款主動以電腦繕打「消費者自願或同意拋棄契約審閱期」等文字,且未提供合約書原本供消費者攜回再次審閱,可能導致消費者在未充分審閱契約內容下而倉促簽約(業者須舉證消費者已深思熟慮、充分審閱契約內容而同意拋棄契約審閱權),整份定型化契約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故代辦業者不得要求消費者給付開辦費4千元。
三、須判斷您與業者簽訂之契約是否有特別約定以給付開辦費作為契約之成立或特別生效要件。若有此類約定,則在消費者給付開辦費前,由於契約尚未成立或生效,故消費者可拒絕給付開辦費。
四、最後要特別注意的是,倘非屬上開三、之情形,此際,由於消費者與代辦業者於簽約用印後,契約即為成立生效,倘消費者事後因個人因素而拒絕履約(給付開辦費),而代辦業者實際上亦未開始著手提供代辦服務、送審等,但卻因契約約定消費者違約時須給付一定金額之賠償金(違約金)。遇到此種情事,若賠償金顯然高得離譜、顯不相當,消費者可嘗試主張該約定違反平等互惠原則,法院若認確實違反平等互惠原則便會在判決宣告該違約金(罰)約款無效。
【參酌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1項:「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於平等互惠原則」、第12條第2項第1款:「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及消保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3、4款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違反平等互惠原則:…三、消費者違約時,應負擔顯不相當之賠償責任者。四、其他顯有不利於消費者之情形者。」】
以上意見,惠請酌參。如有進一步諮詢之必要可洽本所面談:07-2115588。
睿益法律事務所
李衣婷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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