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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預告工資只給8天

預告工資只給8天


陳OO 發問於 2021-08-07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您好 我想詢問
我在一家非連鎖小餐館工作年資滿一年,公司7/14臨時告知我工作到7/17此店後續轉讓新雇主,這部分已未20天通告我,而後續我才知道資遣通報日是申報7/25,但明明我離職日應為18號卻因為通報日是25號而變成我去就業服務站填寫資料時正確日得填25號。
預告工資部分7/14-8/2,20天我之間工作四天不算,我已向前雇主要求16天預告工資,但前雇主認為他資遣通報日是7/25等於與我終止勞動契約,所以預告工資起算是從7/14-7/25!
我有事先詢問勞動基準科,預告工資與資遣通報是為兩回事不可相提並論,新雇主代前雇主於禮拜六撥打勞動部電話勞工諮詢法令,但是相關單位禮拜六都是休息狀態才對!告知我《確認預告期是以口頭告知跟資遣通報的25號離職日來計算沒錯 因為18號的歇業是對外停止營業 並非雙方終止勞動契約 終止勞動契約是以資遣通報跟口頭告知的離職日為準》
還有前雇主已非常明確表示7/17將店轉讓新雇主他就不在是老闆,但新老闆說7/27才去做讓渡申請,公文於8/2下來所以他不是我的新老闆。
我極力爭取資遣費,前雇主表明還是我的老闆,還說他旗下還有一個店可以讓我去上班,有其他店我並不知情,他目前在上海工作也要將我外調到上海安排職缺給我,一直堅稱並不是資遣只是留職停薪。

1.我想瞭解資遣通報應於員工離職前10天列冊通報,前雇主臨時決定頂讓給新雇主這樣算是事變嗎?
若為事變應於員工離職3天內通報,前雇主做法是否為正確或錯誤?
2.我想暸解如何計算正確的預告工資起算日到結算日
3.請問已做資遣通報是否為資遣員工?
4.我已向就業服務站申請失業補助已在等待報到日,前雇主是否可撤銷資遣通報?
5.30天內除斥期應從哪天開始計算?

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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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1. 按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若資遣員工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係指資遣為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因素,且又係遭遇重大事件,雇主仍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為資遣通報。

故公司頂讓,雇主原則上仍應須依照就服法第33條規定,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為資遣通報,其是否可於3日前通報,此須交由主管機關去衡量與判斷,並決定是否依照就業服務法第68條第一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2.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一項關於預告期間之計算方式,係以雇主通知勞工之次日(預告通知當日不計)起算,依曆計算至勞工依約應提供勞務之最後一日。

以本件您來信所述為例,雇主因具有勞基法第11條規定情事,而需資遣勞工,並預定勞工應提供勞務之最後一日為110年7月17日,勞工若工作年資計算至110年7月17日止,已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則雇主依法最晚須於110年6月27日預告勞工,其預告期間係自次日(110年6月28日)起算,依曆年計算至110年7月17日止,方符合法定20日之預告期間。

3. 資遣通報主要是讓政府機關能在最快的時間內了解有哪些勞工將面臨到失業的情況,以便及時提供就業服務,此為雇主對政府的義務。而資遣,係指雇主資遣勞工需要有勞基法第11條或第13條之事由,始可資遣勞工,並給予資遣費,此為雇主對勞工的義務。

雖然您前雇主堅稱並不是資遣只是留職停薪,此部分只要雇主有明確告知您資遣事由及資遣日期,即屬資遣。而雇主已為資遣通報或可成為雇主已資遣勞工的證據之一。

4. 雇主如資遣通報有無效或得依法撤銷之情形(例如:勞工自願離職、留任勞工、誤報等),仍可向主管機關為撤銷資遣通報。

5. 此部分不知您所謂的30日除斥期間,係指什麼除斥期間,故無法幫您計算時日,請見諒。

以上建議,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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