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照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規定:「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扣發全勤獎金。」、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按:即生理假、產假、陪產假、家庭照顧假)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亦即雇主若因勞工請上開假別而給以全勤、考績或其他之不利處分時,已違反上開勞工請假規則及性別工作平等法,會被主管機關處以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雇主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屆期未改善,主管機關將按次處罰。
以上建議,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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