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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支付命令.本票支票.強制執行 汽車貸款保證人之權利

汽車貸款保證人之權利


張OO 發問於 2006-12-14 | | 公共行政業(軍公教)

Q: 律師您好~


某甲欲購汽車遂與乙銀行簽訂貸款契約,並約定分3年36期清償
且由丙簽定本票1紙及提供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未設定抵押)保證
乙銀行因甲有2期未依約付款,故向法院申請核發支付命令
惟甲、丙接到支付命令後又依約清償各期貸款
過了8個月後,甲又4期未繳款,乙銀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此時在未接到法院任何通知書狀時,甲又一次支付4期貸款
此時,乙銀行要求保證人丙提供土地所有權狀投定抵押權,才同意甲分期付款,否則要求一次清償


請問,保證人丙可否拒絕?
丙是否可主張乙銀行未就汽車拍賣清償債務而拒絕履行保證義務(乙銀行有強制抓車,可是找不到車)?
乙銀行在未通知丙之情況下,可否查封丙之不動產並要求強制扣薪?
如乙銀行直接以本票要求保證人清償債務,保證人有否可主張之權利?


煩請幫忙,謝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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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華合

律師

盛達聯合律師事務所

A:  一、依提問內容,甲丙似均收受一次清償之支付命令,若未異議,則支付命令業已確定,債權人銀行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二、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之後,若未達成和解,債權人可強制執行。丙是否同意以設定抵押權作為和解條件,應自行斟酌。
三、縱使係附條件買賣,債權人仍可選擇不取回車輛,而請求支付款項。
四、取得執行名義後之強制執行聲請(含扣薪),無須先通知債務人。
五、不知丙為一般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若係後者,則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若是前者,則可主張先訴抗辯權。其於保證人之相關權利義務,請參本專區相關問題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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